“河南警車在京逆行”遭罰 警車逆行情況屬實
警車也是要遵守交通規則的,依法依規處罰,既是對違法者的懲罰,也是對警察權力的警示和規制,有利于權力依法運行。
據河南孟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,2018年12月30日,網友發帖稱:車牌為“豫H3668警”的警車在北京三環輔路洋橋附近逆行。經初步調查,警車逆行情況屬實,北京交警部門已依法對該車駕駛民警,處以罰款200元扣3分的處罰。此外,針對網友反映駕車民警有辱罵他人行為,紀檢部門已介入調查。
從現行法律看,這一處罰并無不妥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定,警車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,不受行駛路線、行駛方向、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,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”。也就是說,即使逆行也不在交警處罰的范圍,但這一“特權”的行使,僅在“執行緊急任務時”有效,如果警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,就“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”。
對于車牌為“豫H3668警”警車來京,究竟是什么原因還不清楚。從目前情況推斷,很大可能是在執行公務,但從當地警方回應的措辭以及網上流傳的視頻來看,應該不是什么“緊急任務”。在這種情況下,警車與其它公務車輛、私家車并無區別,如果逆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,也應當吃罰單、交罰款。
至于網友反映,駕車民警有辱罵他人行為,如果屬實,也該受罰。《人民警察法》規定,“人民警察執行職務,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”,不得有“不履行法定義務”等行為。民眾的拍攝行為,就本質來說,屬于公民監督。公安部之前也規定,民警執法時面對公眾的圍觀拍攝,要自覺接受監督,習慣在“鏡頭”下執法,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。如果將公民監督“拒之門外”,甚至辱罵以對,應視情給予處分。
作為執法者,如果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,就無法體現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法治原則,無法讓公眾心服口服。回看北京交警部門的處罰,以及當地警方的回應、紀檢跟進,都體現了執法機關的應有態度,也較好地挽回了這起“異地警車逆行”事件的負面影響。
所謂法治社會,一個主要特點就是“權在法下”。執法者沒有“免責盾牌”,違法的執法者,也應是執法的對象。依法依規處罰,既是對違法者的懲罰,也是對警察權力的警示和規制,有利于權力依法運行。當類似事件不再成為新聞,法治目標就將離我們更近。